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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3)4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1

施行日期:200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转发给你们,该《决定》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这将对今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转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3〕49号)的实施意见,一并组织学习,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21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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