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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岳政发[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4

施行日期:2003-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2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岳阳楼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平江县、汨罗市、临湘市、云溪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在2005年6月30日前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君山区、屈原管理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建制镇以上的小城镇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材,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计划、建设、经贸、财政、国土、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正确引导,加强监控,确保我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顺利实施。

墙改主管部门要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发展速度和市场需求,拟定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限产、停产计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重点发展承重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试点和示范工程,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编制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施工工法、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加强对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积极支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标准与规程,以确保工程质量。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控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用地数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营业执照。

税务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的规定,依法减免税收。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在没有取得省建设厅发放的《新产品准入证》,其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措施得力、责任落实、监管有效。

三、为加大推广力度,政府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对规划设计水平高、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优的工程给予表彰、奖励。

二○○三年九月四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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