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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府(2003)2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5

施行日期:200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改革,保证城市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和住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决定先在我市已发布拆迁公告(厦国土房拆〔2003〕40、43、45号)的建设项目中试行。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家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其他房源的对象。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除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的落户外,不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或家庭成员:

(一)老人独立户,其法定赡养人有能力供养的;

(二)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家庭生活明显超过低收入经济困难水平的;

(三)户口在本市,但居住在本市以外地区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拆迁人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在拆迁工作点和社区居委会的明显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五日;

(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认为符合条件,但未列入张榜公布名单的,可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拆迁人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补充张榜公布;

(三)张榜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向拆迁人领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如实填写后由拆迁人统一收回;

(四)拆迁人收齐表格后送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确定的名单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限为五日。张榜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拆迁人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六条 拆迁人、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

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

补贴金额=〔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标准房市场评估价〕×45%.

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其中区域划分如下:1、思明区和湖里区;2、集美区和海沧区;3、同安区;4、翔安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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