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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街景照明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建(2003)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7

施行日期:200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

为使郑州市内街景真正亮起来、美起来,充分体现现代城市的时代气息,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符合郑州市街景照明条件的建筑工程(高层建筑、沿主干道两侧工程、标志性建筑等),在工程设计时,必须设计街景照明方案和效果图;工程施工时,必须同步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作为一分项工程组织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计要求;

1、建筑工程街景照明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照明工程设计规范和《郑州市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2、街景照明工程设计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并随施工图一起审查、一起交付施工使用;

3、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和《郑州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导则》进行审查,凡未进行街景照明工程设计或进行街景照明工程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发放项目报准书。

二、施工要求:

1、凡有街景照明要求的工程,未通过街景照明工程设计审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

2、照明工程的施工作为一个分项工程必须与建筑主体施工同时进行,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街景照明工程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三、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1、街景照明工程必须作为一个分项工程进行组织验收;

2、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

3、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安装照明工程或甩项的,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街景照明工程未经验收、照明工程安装不到位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准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施。

2003年9月27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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