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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深府(2003)1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0-30

施行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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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特区内外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进程,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宝安、龙岗两区全面推进城市化工作。依法撤销现有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村民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城市市区土地管理政策进行管理;现执行的农村居民(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保留4年。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宝安、龙岗两区的镇、村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现镇、村所属的资产以及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由区、镇人民政府组织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及非法转让。现镇、村已依法核定的建设用地应严格管理。

三、在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过程中,严禁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严禁违法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严禁镇、村未经批准进行借款、担保等新的举债行为;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规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违章抢种、抢建。违者,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通告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宝安、龙岗两区的城市化工作,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现宝安、龙岗两区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设立之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顺利过渡。

五、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配套细则另行颁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颁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030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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