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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03]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6

施行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

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经济能力下降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问题,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4号》)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补充规定》(津房权[2003]134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变更的条件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变更抵押物或变更借款期限。

(一)借款人死亡或离婚并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原借款人或住房受让人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二)借款人与同一售房人调换已购并抵押的住房,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借款人可申请变更抵押物;原设定的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申请变更或补充抵押物。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因失业、死亡、离婚、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处刑罚,或借款人、配偶、同户籍父母、子女患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特殊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还款能力下降的,借款人可申请延长借款期限。

(四)其他经贷款银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同意,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或借款期限的,可申请变更。

二、变更的有关规定

(一)变更借款人或抵押物的,变更后仍按原还款方式和月还款额继续偿还贷款。

(二)变更借款期限的,贷款银行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年限、利率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再重新计算。

1、变更后按下列规定还款:

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

采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

月还款额= 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贷款余额×月利率

剩余贷款本金指变更时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

剩余还款期数= 变更后的总还款期数-变更时已履行的还款期数;

月利率指变更后的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现行同档次月利率。

2、采取等本等息方式还款的,变更借款期限后,调整为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继续还款。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年限、月利率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再重新计算,由于等本等息还款方式造成的利息差额不再收取。(三)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四)借款期限变更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五)原借款合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变更借款人或借款期限应征得担保公司的同意。

三、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基本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

(2)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申请人(监护人)的正楷人名章。

2、申请变更借款人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因死亡或离婚变更的,应提供原借款人死亡证明或离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对该住房享有继承权的公证书或受让人对该住房享有受让权的公证书;

对继承权或受让权发生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3、申请变更抵押物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变更后的抵押物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应提供调换后的新购房合同或协议;变更后的抵押物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应提供新抵押物的《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

(2)新提供或补充的抵押物为借款人与第三人共有的,应提供经公证的第三人同意以该住房抵押的承诺书。

4、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或其配偶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借款人、配偶或双方的同户籍父母、子女患特殊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医疗保险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3)借款人或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其死亡证明;被判处刑罚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借款人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

(4)配偶或双方的同户籍父母、子女发生上述情况导致经济能力下降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

(二)办理变更手续

1、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借款人的,贷款银行应与原借款人、新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附件二)。

变更抵押物的,贷款银行应与借款人、原抵押人、新抵押人签订《协议书》。

变更借款期限的,贷款银行应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协议书》。

采取代扣方式还款的,变更借款人或变更借款期限时贷款银行还应与借款人(新借款人)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

2、办理抵押变更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或借款期限时,贷款银行应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抵押物的,除上述资料外,借款人还应携带新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的,应提供《房屋评估报告》和《房屋所有权证》。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变更的,申请人应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审查同意后根据本规定及担保公司文件给予变更。

3、办理保险变更

在办理抵押变更的同时,借款人应变更保险投保人、保险年限或重新投保,并将保单交贷款银行。

四、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

1、《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协议书》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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