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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6

施行日期:1997-10-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深地税发[1997]542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登记分局: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6件并作了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删除第十八条。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第63号令规定,出租房屋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此类纳税人较多,而且出租房屋也不正常,其报停、开业也较频繁。为便于控管,由各征收分局(所)受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纳税卡(只登记不发证)。受理其注册登记时,应要求出租房屋业主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此项工作由主管管理科负责,并在办税大厅设立窗口办理,申报登记资料应按户归档,并录入电脑。

二、各征收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加强与各级房屋租赁部门联系,具体商讨提供资料的时间与办法,一般应10天提供一次,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税收控管。对一些边远地方业主出租房屋,税收较难控管的,可委托当地村委、街道办或租赁办等能有效控管出租屋的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各分局在检查出租屋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与当地村委、居委会以及租赁管理部门等联系,掌握出租屋的租赁情况,防止假借住真出租和签定假合同降低租金标准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偷逃税款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件需报市局。在检查中遇有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所偷逃税款追缴入库。

四、各分局(所)在办税大厅要做好出租屋租赁的登记和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并根据各分局(所)管理情况、印发必要的宣传资料,让纳税人明白出租屋的税收鉴定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自觉性。

五、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登记时,以分局为单位进行编号,计算机中心应协助各分局做好电脑统一编号和电脑软件的编制工作,保证各分局(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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