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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3]3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1-12

施行日期:2003-11-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3.0423公顷(其中耕地14.20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水田1.098公顷、园地1.507公顷;鹤上镇京林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66公顷,岐阳村水田2.2096 公顷、其他农用地0.3245公顷;漳港镇百户村水田2.3508公顷、其他农用地1.2529公顷、其他土地2.6863公顷,门楼村水田2.8994 公顷、其他土地0.8149公顷;金峰镇金峰村水田0.58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公顷,三星村水田1.0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公顷,兰田村水田0.5189公顷,凤洋村水田2.0518公顷、旱地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公顷;松下镇垅下村旱地1.2713公顷、林地 5.5032公顷;吴航镇东关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748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27.4349公顷,作为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3.042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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