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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建办市函[2003]57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1

施行日期:2003-1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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