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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文字号:国统函(2003)2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1

施行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国家统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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