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3]294号文件批准,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为10%,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经批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高于10%的,保持不变。各单位应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缴存比例的调整和住房公积金有关汇(补)缴工作。
二、中央属在榕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应提高为10%,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情况参照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