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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4]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4

施行日期:2004-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省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督,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全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专门清欠工作机构,由一把手总负责,明确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好本地清欠工作。省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门清欠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抓好本系统的清欠工作。

二、清欠工作重点根据具体工程进展情况,本次清欠工作的重点是:(1)对在建工程,重点清理工程款拨付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并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对已完工尚未结算的工程,重点查清未结算原因、工程未付工程款情况及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完成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3)对已完工并已结算的工程,重点查清未付工程款情况和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能立即支付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清欠工作要延伸到乡(镇)级工程项目,尤其要抓好农村小水利工程、中小学校建设工程等规模虽小、但影响政府形象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的清欠工作。

三、清欠工作职责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欠钱谁还款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清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对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行清理、统计、汇总、上报,并受理群众投诉。(2)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3)以地方政府为主,对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工程项目进行清欠,其中涉及省管单位或省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当地政府难以协调解决的,移交省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本行业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单位清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对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行清理、统计、汇总、上报,受理群众投诉,并按照现行职责分工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开展清欠工作。工程项目主要为行业垂直管理的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含乌江公司)、煤炭、粮库、信息、民航、司法、消防、武警、军队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工程项目清欠工作。教育、卫生等基本建设工程数量较多的部门,要切实做好教育、卫生类工程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清欠工作。省各综合协调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省建设厅作为省清欠工作的牵头部门,除负责省清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外,主要负责清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同时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对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基建计划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并督促有拖欠工程款的重点项目、中央在黔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包括铁路、粮库工程)。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清理技改项目及所管部门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规范劳动用工的工作,对非法用工、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查处。

省财政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督促财政资金按工程进度到位,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用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省监察厅负责对清欠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审计厅负责在实施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行审计,尤其是对政府工程因故意拖延结算而引起的拖欠行为进行督查、审计。

省农业厅负责受理向农民工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案(事)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工商局负责对清欠工作中发现的无法人资格、违反市场经营秩序、合同欺诈、合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负责对在清欠工作中因过激行为而导致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公众安全的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卷款潜逃的承包人或其他犯罪行为立案侦察,严厉打击。

省司法厅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救助机构,负责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服务。

省总工会负责对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保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将雇主为雇员投保的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投保人的行为,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尤其是农民工)利益。

省银监局要配合有关部门的清欠工作,负责防止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转移资金。

贵州日报社负责宣传国家和省清欠工作相关政策,及时报道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清欠工作中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

另外,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在清欠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

四、清欠工作步骤清欠工作从2004年3月10日开始,为期3个月左右,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3月10日至4月10日)。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自查,边查边改。自查工作要覆盖所有工程项目,并有清理项目清单。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写出自查报告,于4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清欠办。

第二阶段:整改抽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31日)。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省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清欠工作进行抽查,并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由省清欠办对全省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提出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措施,报省人民政府。

五、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清欠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清欠办。

各建筑业企业要将本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报所属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被欠工程款后,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单位要将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所属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建筑业企业、社会群众、农民工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人员核实。问题属实的,要立即妥善解决;不属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偿付。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地、本行业清欠工作的摸底、汇总和上报工作。要根据摸底情况,对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按照政府投资工程、房开企业工程和其他工程分类分别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格式详见附件二),并及时上报省清欠办(每次报表统计数据截至上报日止)。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认真整改。

六、清欠工作保障措施(一)建立清欠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省清欠工作办公室联系,原则上每周二前要将上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清欠办。对清欠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力度不够、成效差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省清欠办每半月编发一期简报,并将全省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在报上公布一次。

(二)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省、地、县三级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分别设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要在媒体上公布。为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清欠工作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现象,群众既可属地举报,也可直接向省清欠办和省有关部门举报。

(三)建立清欠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将在目标考核时酌情加分;对工作不得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将在目标考核时酌情扣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出表率,首先抓紧付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监控机制,严格防止2004年新开工项目产生新的拖欠,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地方政府、房开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暂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清欠工作按期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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