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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4

施行日期:2004-05-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房产管理局 2004年4月18日)

我市在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由于有的单位和开发商建房、卖房的行为不规范,手续资料不全,致使部分职工和居民购房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关于“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围

㈠1997年5月30日以前,凡购买了单位或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在渝水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户可统一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审核换证。

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或未发证的房改房,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机构审查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㈢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含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和还建房等),因建房手续不全的,依法补办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㈣凡属于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开发的,必须按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市府通字[2003]2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所需材料

㈠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㈡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质量安全认定书》或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

㈢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

㈣房改房应出具单位同意和房改机构审批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由建房单位到有关部门补齐有关手续后,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发证手续。

三、具体要求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应实行联动机制,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特事特办、各负其责的原则,督促建房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和交纳建房规费。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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