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004年?2006年)

为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依照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泉城”的奋斗目标,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动员全市人民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达目标的总体安排,力争到2006年底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大体分3个阶段实施:

2004年4月?2004年12月为准备阶段。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本阶段确保国家卫生城市5项必备条件达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30%以上;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城区除四害有3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城市环保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各项指标的落实工作全面铺开。

2005年1月?12月为创建阶段。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各项指标力争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申报程序,2005年6月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书面申请。9月请省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调研,调研考核认可后,由省爱卫会正式向国家爱卫会推荐。

2006年1月?12月为验收阶段。迎接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审核、调研、暗访和考核验收。

三、工作目标及责任分解

(详情点击见附表)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市民素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必要条件,对“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泉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部门一定要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创建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和城市管理中心下移的工作思路,坚持 “创建”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工作格局。市将“创建”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各部门要将其细化量化,制订实施计划,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阶段专项考核。市政府各部门在抓好本系统创建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全市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创卫办”要对各区进行反复的拉网式检查,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失误、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分阶段、有计划地突出宣传创建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组织专门采访报道,开辟专栏专刊,及时报道我市创建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活动情况,宣传创建工作的好人好事,对脏乱单位给予曝光。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结合起来,深入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动员、人人参战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程,是一个城市基础建设、城市管理、文明程度、环境卫生、疾病预防等方面工作的集中体现。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多方筹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增加公共卫生设施,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现代化品位。要强化城市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