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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建(2013)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5-27

施行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五章 工程考核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2、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略)

3、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汇总表(略)

4、常州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略)

二○○四年九月六日

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促进施工企业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使建筑工地成为城市文明的“窗口”,进一步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文明工地实行自愿申报,每半年评审并表彰公布一次。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的评审标准,依照评审程序,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开。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成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评委会由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人员组成。

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受理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事宜。

第六条 评委会的职责:制定考核、评审办法,组织考核、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考核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并推荐上报省级文明工地等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指导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成立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资料,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申报工程范围:

1、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2、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管线工程;

3、综合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1)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隐瞒不报;

(3)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建筑安全监督站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

(4)施工现场主干道和作业场所未硬化;

(5)檐口高度30米以上建筑工程未使用施工升降机;

(6)脚手架分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使用毛竹脚手架的工程;

(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工地食堂无有效《卫生许可证》、操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9)在全市性重大创建活动中未达标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查实的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以中标(承包)标段为单位,由施工单位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附表一),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申报,辖市(区)项目经其建设局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每月报送市安监站。《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汇总表》附表二;

“常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小区”申报纳入开展“双创”活动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工程考核

第十条 市级文明工地均需从季度考核的文明工地中产生。考核不得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形象进度必须达70%以上。除季度集中检查考核外,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和依据

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防护设施、机电管理、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爱民便民及消防治安等6大类检查项目;

2、考核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考核评分按“常州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附表三)执行;

3、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及时汇总考核评分情况。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 市安监站每年分二次集中受理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前的申报资料,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和12月15日。

第十三条 评审前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辖市区);

2、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辖市(区)检查文明工地通报文件;

4、“双创”小区创建资料;

5、根据形象进度刻录的施工现场图像光盘。包括:立面防护、临边洞口的防护、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维修与管理以及场容场貌、材料堆放、警示标识和临时生活设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前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列入评审范围;

2、评委会对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查,经评议后确定拟表彰工程项目,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报市建设局批准。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市建设局通报表彰,并颁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常建[2004]105号文件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省、市、辖市(区)公布的文明工地评选结果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常州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核定,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调整,未经核定一律不能计取。

第十七条 获得“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作为招投标业绩,并分别载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项目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常建[2002]346号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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