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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2

施行日期:2004-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简化操作手续,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的管理力度,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4年10月15日起,对于借款人购买非中心指定贴息项目,其申请的贷款金额超过40万元的,可以按照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在40万元(含)以内且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以按照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2、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政策保持一致。

3、自2004年10月15日起,非中心指定贴息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指定贴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遇有问题及时上报管理中心。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指定贴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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