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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内国资发[2004]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按照预审要求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厅确认;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按照预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厅预审。

二、按照《办法》第十条预审主要内容的要求,申请预审或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除必须提供《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仅提供所在位置的标准分幅图)和旗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制件。

(二)拟占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要提供征地费用、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相关材料。

(三)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修改或调整内容要反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

三、建设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听证及论证工作,由用地单位委托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成立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人员参加的专家组,负责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承担由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任务),专家组成立后报国土资源厅规划与科技处备案。听证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进行。对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应有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工作,由国土资源厅责成自治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听证工作,仍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或指导完成。

四、《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接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接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受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国家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按照《办法》要求完成初审后,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可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但同时要将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厅备案。除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国家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按照本文第一条意见办理。

五、由盟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预审工作,其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六、拟用地范围是否压占已探明重要矿床的审查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性意见,申报预审时不再作为必备材料,有关工作可在项目确定后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略)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格式(略)

3、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参考)(略)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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