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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对外发布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9

施行日期:2003-09-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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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充分发展网站功能,为辽源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坚持“宣传辽源,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市政府和各县区、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管理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务为主线,重点发布市情信息、政务信息、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市政府动态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取自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按市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为市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七条 市政府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市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网站首批栏目设置及责任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的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有时效性并准确无误。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或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传输给市政府网站。

第十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务动态信息,由政府办公室提供。

第十一条 信息专栏的内容由辽源电视台、辽源日报社提供。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在政府网站建立主页,其信息由各部门自行采集、审核并交由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提供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把关审定。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市政府网站的信息,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市政府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由信息提供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发布。

第二十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更新,发布单位负责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建议栏目,有关投诉、建议信息由市政府督察室办理,对办理完的信息应及时给予回复,以取信于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络的监控和检测,对不良信息应采取屏蔽措施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不按要求为市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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