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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山东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4)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1

施行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鲁发〔200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保险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4〕8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对辅助社会管理、推动“平安山东”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责任事故发生数量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经济秩序,对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较为缓慢,总体规模较小。2003年,全省公众责任保险共赔付437起,仅占火灾事故发生起数的2.69%;赔偿金额416万元,仅占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3.92%,公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为“平安山东”建设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推广“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防损资金,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平安山东”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平安山东”建设的实际,确定在以下公共聚集场所引导和督促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机场、车站、码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保监局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煤炭安全监察局参与,统筹协调全省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平安山东”建设服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要将其纳入“平安山东”建设的总体布局,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条款、费率统一规范的原则,对从事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各保险机构要提供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及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各级、各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共同关心支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积极推广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要针对不同行业、地域的需要,加大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满足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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