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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4]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1

施行日期:2004-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东营区、河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本着尊重历史、宽严适度、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城市房屋普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分以下情况予以定性: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的建筑,视为合法建筑。

(二)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1年8月12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

(三)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前,在第一轮城市规划区外、新一轮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

(四)在省政府1999年2月9日批复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

二、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产权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二)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视为合法的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应予拆除、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又无法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属城市公益事业建设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予以评估补偿;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三)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视为合法的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应予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又无法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逐步组织拆除。征收该建筑物占用土地的,对建筑物的补偿按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征收的,对建筑物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四)商业开发区块的拆迁,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实施。

三、对视为合法且不影响规划和市容市貌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产权人依法补交同期相关规费。

四、经规划部门确认,对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手续,产权人补缴同期相关规费。

对违反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按土建造价的3%罚款;违反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按土建造价的5%-10%罚款。

五、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六、所有需进行处理或补办手续的建筑,由产权人向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转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

七、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城市房屋普查所发现问题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人防、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普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八、对城市规划区内村(居)现居住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处理意见,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九、河口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普查的相关问题由河口区政府参照本意见组织处理。

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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