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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1

施行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局属各分局、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保证我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结合我市实际,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主城区(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审批。

二、审批范围和程序:主城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二级、三级和新办暂定资质的,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即申请人到协会领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协会受理申请并审查后,送市国土房管局审批;最后申请人到协会领取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报建设部审批。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申办三级和新办暂定资质的,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受理申请并审核、批准、核发资质证书,并将审批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申报二级资质的,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申报一级资质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审批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批条件,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附件一)执行。

五、审批执业范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范围,在我市新的规定未制定前,暂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执行。

六、审批费用和文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各审批机关不得收取任何审批费用。资质申请表(附件二)和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下发。

七、原资质证书的换发:现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于二○○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到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按新的规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过期未换发的一律作废。

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元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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