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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监督与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9

施行日期:200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征地拆迁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征地拆迁中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外业清点、丈量要三方到场,做好外业记录。征地拆迁业主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场核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要实事求是,并对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被征地拆迁单位派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外业清点、丈量结果要经征地拆迁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外业记录一式两份,便于核对和相互监督;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工作小组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派人到场参与监督。

二、外业调查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征地拆迁业主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要将外业清点、丈量的有关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结果及补偿费用分别在被征地拆迁工作点或村、组的公示栏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限各不少于五天,张榜时要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三、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工作小组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并对其中的土地总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请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应严格按《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厦府办[2004]261号文)确定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涉及房屋装修、设备搬迁等需要评估的,应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单位。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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