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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公示的通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发文字号:环函(2005)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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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及复查要求,我局从2004年开始对张家港、深圳、大连、珠海、厦门、威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海口、汕头、苏州、青岛、江阴、大庆、文登、杭州、宁波、常熟、太仓等2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

其中: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青岛市、威海市、中山市和厦门市等7个城市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的同时,持续改进工作成效明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经研究,拟批准上述7个城市为首批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上述7个城市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上述7个城市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5年2月28日-3月9日

二、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有关城市所在省级环保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三、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mail.sepa.gov.cn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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