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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5]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至2004年,全区各城市(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创建"园林城市"、"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城市绿地迅速增长,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容市貌明显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城区、县城)。

为表彰先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哈密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泽普县、巩留县、哈巴河县、焉耆县、若羌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颁发奖牌,奖励环卫车一辆。

希望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区各市、县、区都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努力。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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