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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5]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31

施行日期:2005-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如下:

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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