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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6

施行日期:2005-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城市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卫生盲区,纠正乱倒垃圾、不服从管理等现象,确保中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根据《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任区范围:宿城区、宿豫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各自负责所辖行政区域(以河为界的各自责任区到河道中心线)。

第三条 各辖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住小区、居民住宅楼、各类市场、广场、公共绿地、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统一纳入属地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认真抓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确,奖惩明确。

第五条 省、部驻宿单位、市区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属地管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任何单位、任何人没有任何特权违反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居民住户,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和有偿服务要求,按时按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中心城市的所有生活垃圾必须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运输、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收集、清运和处理,更不得随意倾倒、掩埋。

第七条 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对环境卫生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不服从管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依法处罚。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督查,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对不配合、不支持、违反属地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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