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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建建[2005]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7

施行日期:2005-07-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钢结构行业发展,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

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

1、检测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250万元以上,其中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60万元以上。

2、检测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专业审核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钢结构检测工作经历。

3、具有相应检测资格证书的专业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钢结构检测3年以上经历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名; 从事钢结构无损探伤检测的,持有无损探伤检测专业资格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持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4、检测单位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试验场所,其中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单位固定办公场所应不小于100平方米。

5、检测单位具有满足钢结构无损探伤、防腐涂装、材料力学性能等检测项目相应仪器设备和试验条件,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检测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等。

二、可确定检测项目:

1、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类)。

2、建筑钢结构无损探伤检测。

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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