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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公积金[2005]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1

施行日期:2005-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企业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用,提高住房消费能力,从而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同时也有利于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提高内部凝聚力,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现行而有效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度,已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根据《条例》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和各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目前,杭州市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单位和职工各8%-15%,具体比例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同时,同时缴存双方依照《条例》享有公积金列支和存款税收减免和、贷款利率优惠的、支取等相关权利。企业为职工缴存部分可列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免交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为职工个人所有,实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以及离退休时,可提取使用;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申请利率优惠的公积金购房贷款(比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同档次年利率低一1.1个百分点以上%);住房公积金不用时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免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

四、请各企业单位认真对照《条例》,检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于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企业因严重亏损由于经济效益差,目目前前暂无能力缴存的建制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须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手续,具体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六、对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建缴或少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经催建缴仍不缴存或补缴整改违反《条例》行为的,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各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事宜项请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地址: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三楼(延安路与西湖大道交叉口), 联系电话: 87566319 87566343.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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