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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5]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8

施行日期:2005-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中心城区规划战略目标,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赣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江新城区开发建设要坚持“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原则。凡符合控规用地性质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公顷,达不到用地规模的由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或由开发商将用地性质相同的毗邻地块联合统一设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小区配建项目必须按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配建不到位的不得竣工验收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集约利用土地,停止批建零星私人住房。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内必须立即停止审批私人零星建住房,其他区域新建住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住房确属危房可能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凭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可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维修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认定可以维修的,下达《同意危房维修的通知》。

城市居民住房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认定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不能维修的,经个人申请,由市房产局组织评估后收购处置,并按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予以安置;农村村民住房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认定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不能维修的,经个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予以安置。

三、今后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而拆迁农民住房的,一律在规划的公寓小区和新农村建设点统一安置。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镇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好农民公寓综合小区,避免重复拆迁和形成新的“城中村”。

四、注重城市色彩的协调,塑造城市景观魅力。要针对城市重要节点建筑、街区广场建筑、濒水建筑的色彩艺术进行专题研究,强化建筑色彩规划管理,按照延续城市历史、培育城市精神、展示城市风貌、提高城市品味的总体要求,树立起理想、舒适、健康、明快的山水园林城市形象。

五、切实做好红旗大道以北古城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行保护性、优化性的恢复和改造,注重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风貌;老城区工业企业实行“退城进园”,进行土地置换,优化老城区功能结构。

六、加大建城区建筑物的管理力度。综合开发小区和临街建筑不得有破坏城市整体风貌的乱搭乱建行为。未经批准,已建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乱开门窗、乱搭楼梯。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搭建和影响市容、市貌、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临街建筑、其他地段大型公共建筑、开发小区建筑物外部装饰管理。

七、章江新城区建设要重视管线综合协调,避免相互间影响和已建道路频繁开挖。污水管网要加紧设计、施工。相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做到城市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新建道路必须充分预留管线接插口,同类管线尽可能同沟共井敷设,管线横穿街道要采取新的穿管技术,确保路面完整、街道畅通。改革传统的市政交通和市政管线工程管理模式,逐步从管线普查、审批、放验线、竣工各个环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要健全市政管线工程资料,统一归入市城建档案馆。

八、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实行阳光操作。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性指标要求,确实需对控规指标作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方案审批前应当组织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公布牌,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对赣县、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的统一协调,实施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除章贡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还覆盖了南康市辖的潭口、三江、凤岗镇和赣县的梅林镇,在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三江六岸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必须征求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具体措施,切实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规划和建设水平。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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