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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违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5]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8

施行日期:2005-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产局《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违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望遵照执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违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理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有效制止中心城区违法违章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范围

2004年6月29日(即章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审批镇村建房的通知》下发日期)以前,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以小城镇建设、个人集(合)资建房等名义,违法违章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均列为处理范围。

二、处理办法

(一)下列违法开发的房屋不予确认产权:

1、由规划建设部门认定,城市控制性详规公布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2、由国土部门认定,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不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

3、未经乡(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正在建设或者抢建的;

上述不予确认产权的房屋,有批准单位的,按照“谁批准,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按房屋合同售价对购房户给予补偿,并将收取的违法开发报建费用退回违法开发行为人。无批准单位的开发建房,由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法定职责组织拆除,违法开发行为人将购房款退回购房户。

(二)经乡(镇)政府批准核发了“两证一书”、无严重影响规划要求的房屋,按以下程序确认产权:

1、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违法开发行为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开发行为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按土地来源性质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乡(镇)政府核发的“两证一书”;

(4)土地性质证明;

(5)违法开发行为人书面《房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保证书》;

(6)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7)房产部门的处罚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4、违法开发行为人按现行土地评估价的25%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户书面《自愿办证申请书》、购房协议及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三)鉴于此类房屋没有依法进入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测程序,房屋质量和安全无法认定,购房户可以选择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也可以选择按照双方购房合同价格退款退房。

(四)房地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此类无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测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注明“依据《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违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理意见》进行登记”。

(五)对还没有开工或正在抢建的违法开发项目,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违法开发行为人应当在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就所违法开发销售的房屋向国土、房产部门申报补办和权属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七)违法开发行为人不主动申报房屋登记或拒不缴纳罚款的、不退还购房款或将费用转嫁给购房户,引起社会不稳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八)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违法开发建房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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