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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5]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2005-10-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群众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市发展竞争力、辐射力、凝聚力,市政府决定对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进行改造,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城中村改造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缓解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目标,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法律手段,从管理体制、物质形态、经济组织等方面,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多种形式,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原则是:政府调控、统一规划,村为主体、一村一策,市场运作、自求平衡,依法改造、和谐发展。政府调控、统一规划,就是市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中村的现状,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审批工作,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区、泽州县政府服务城中村改造,维护规划和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村为主体、一村一策,就是对于是否进行城中村改造,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集体依法决策,逐级上报,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就是贯彻全新的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效应,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开发商,确保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城中村建设的优质高效。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在班子力量强、经济条件好、群众愿望迫切的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依法改造,就是依据《土地法》、《建筑法》、《规划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依法进行改造。和谐发展,就是要切实保证各方利益,要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农村集体权益,实现“三赢”目标,即村民赢得符合现代城市文明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要赢得一定的利润,政府通过城中村改造要赢得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

二、城中村改造的程序

(一)拟改造的城中村由村集体组织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逐级报办事处(镇)、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批。

(二)依据批准的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范围,确定回迁安置和出让用地面积;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定批准。

(三)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改造区域内,凡属村集体回迁安置、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凡属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方式,可净地也可毛地出让,出让所得除招拍挂工作费用外,全部用于城中村建设,存入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分别由城区、泽州县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使用。城中村改造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改造区内的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为国有。

(四)村委依据用地的范围和详细规划尽快编制拆迁、建设、安置方案,经城区、泽州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发证手续。

三、城中村改造的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城中村改造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且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各级、各部门加强协助、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

方案批准后,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负责抓好监督、协调、服务,有关办事处(镇)、村(居)委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改造用地,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安部门要为村民办理转为城市居民的有关手续,民政部门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部门要将改造区内的困难居民统一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监督、审计工作。

二ОО五年十月十八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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