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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长办发[2004]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4

施行日期:2004-03-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巩固、深化、创新、提高”的原则,以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更好地为长沙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任务

(1)进一步做好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

各区、县(市)政务公开主要是事权、财权、人事权的公开,事权公开包括区、县(市)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重大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等;财权公开包括区、县(市)政府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执收执罚收缴等情况;人事权公开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定以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等。乡、镇(街道)政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同时,要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将农村征地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农村经济组织财务等情况及时公开,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

(二)全面推进市级政务公开工作

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拨的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以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重大政务失误情况,包括失误原因、失误后果以及造成失误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等。此外,机关内部要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向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

(三)医院、学校以及水、电、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办事公开制度

医院要认真开展院务公开,推行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和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坚决杜绝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的“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问题;学校要认真开展校务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执行公开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公开择校收费款项的用途,推行收费的听证、审计、公示、督导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严格价格管理。调整价格的项目,必须举办听证活动,坚决杜绝乱调价、乱收费行为。各厂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凡是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失业补偿等事项的政策、标准要及时向职工公开。

三、工作重点

(一)行政许可公开。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

(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

(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听证、招标、考试、考核、检查、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

(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财政管理公开。要将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公开。进一步规范会计集中核算,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实行“一家收费”制度,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罚没款,必须进政务中心收费局窗口或由收费局指定的银行收缴,各执收部门不得自行收缴,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公共财务体制,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进对投资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三)工程建设公开。凡属建设工程1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3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国债项目一律要按《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招标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坚决杜绝干预招标和象征性地举行招投标,搞虚假招标、串标和非法挂靠等行为。

(四)物资采购公开。财政开支的物资采购,要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长财采购字[2003] 3号)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并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提高价格、串通陪标行为。同时,要抓好领导干部车辆购置、旧车处理等的公开,防止公车私有行为。

(五)人事管理公开。要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考察预告制度、考察结果通报制度、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离任审计制度。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和任人唯亲的行为。

(六)司法审判公开。推进司法改革,坚持公平、公正受理和审理案件,除涉密或未成年人案件外,都要公开审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

四、工作方法

(一)把握政务公开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巩固创新、规范有序、灵活多样、便捷实用”的原则,继续普遍推行 “审批项目上墙、上栏、上屏、上报公开,集中到一楼公开办公”的工作方式。不仅要公开政务的具体内容,而且要公开政务办理程序和运作程序,以权力运作为主线,对运用行政职权、公共职权办理的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服务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实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规范政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巩固规范上狠下功夫。要配强配齐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职能。保障政务中心必需的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将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政务窗口集中审批,选派业务处室负责人或骨干进入窗口,派委、局领导坐窗值班审批,按照“窗口受理、公开运行、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确保审批职能完整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开服务大厅,以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等均要接受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区、县(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也要接受同级政务公开办和政务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等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要建立公开大厅,把各种收费、办证等纳入大厅集中办理,提高工作时效和透明度。

(三)落实两个规章制度。对需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要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第一窗口单位牵头,协办部门参加,实行“联合办理”。对外商投资项目和上一定规模的市外境内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中关于《长沙市行政审批事务代办制(试行)》的规定,实行代办审批,真正把“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落到实处。

(四)大力发展电子政务。1、完善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基础网络建设,主要职能部门通过内部网络实现内部政务信息的快速交流,尽快实现市政府办公大楼各部门与各区、县(市)内部网络连接;2、促进市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网升级为长沙市公众信息网,并办好长沙电视台公共频道的“政务公开”栏目。凡是行政许可项目、政府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都要在政务公开网(公众信息网)和公共频道及时公开;3、市和区、县(市)两级都要全面建立局域网,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办公。

(五)推行听证、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建立社会质询、听证等民主监督制度,对调价、市政建设、城管、环保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事项,推行听证、质询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对于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如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

采购等都要严格以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实施。

(六)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向社会通报政府工作,解疑释难,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五、考核监督

(一)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级要结合实际,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保障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标准,并根据此标准检查和考核每个单位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效。

(二)政务会开工作考核按照组织考核、社会评议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考核是根据考核工作总的部署要求,在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围绕公开内容是否规范,公开载体是否建立,社会承诺是否兑现,群众、企事业单位办事是否满意等进行重点考核。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市直单位的考核工作以窗口工作为重点;未进入窗口的,参照窗口工作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社会评议主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就政务公开进行检查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务公开抽样调查委托市城调队按要求具体实施,主要围绕应实行政务公开的项目及内容“公开率”、群众对应公开情况的“知情率”、群众办事“满意率”等进行抽样调查,并排出名次,作为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监督协调工作,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各级党委、政府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免职;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对因未实行政务公开造成重大损失,出现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恶性事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严肃追究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的纪律和行政责任。

六、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监督协调的工作格局,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各级要及时调整充实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市和区、县(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作为一个常设的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解决有关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努力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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