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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05

施行日期:200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目前,我省约有64%的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生产实心粘土砖年总产量达110亿块标砖,年能耗达150万吨标准煤,年排放二氧化硫达3.75万吨。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进一步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而且导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土地和能源供需矛盾。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可以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同时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积极促进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已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的长沙、衡阳、株洲、湘潭、益阳、郴州、娄底7个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粘土制品,并向郊区和城镇延伸。列入国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永州、怀化、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湘乡、浏阳、吉首、韶山、冷水江、涟源等12个城市以及省确定的长沙县、株洲县、衡东县、沅江市、汨罗市、慈利县、嘉禾县、溆浦县、澧县、邵阳县等10个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任务。其他地方也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其中,经济较发达地方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县级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方,要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县级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条件、气候条件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满足建筑体系和功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组织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限制、淘汰的产品、技术、装备目录,适时制定全省鼓励、限制、淘汰的产品、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地方性法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地方技术标准,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对涉及人身健康与建筑物安全的墙体材料进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具体监管措施,对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不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继续强化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取土、超范围、超规模取土和购土制砖,严禁非法占地、无证采掘粘土资源。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方的企业,仍然继续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和落实政策,加强调控和引导

(一)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发替代实心粘土砖的节土、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防止实心粘土砖企业发生偷、漏税费的行为。研究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研究制定推广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二)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专项基金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扶持上规模、上档次、工艺技术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各方面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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