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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筑(2006)1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13

施行日期:2006-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三、(注册条件)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中所要求注册资本金的20%,三年内逐步增至35%;

(二)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三)必须具有在津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比例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20%;

四、(资质备案)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地总承包企业天津公司资质备案申请表(可从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tjsjz.com下载);

(二)外地总承包企业及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天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四)外地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外地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天津公司经营委托书;

(六)天津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名单、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外地总承包企业派驻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换证);

(八)天津公司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九)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备案程序)外地总承包企业申请资质备案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tjsjz.com上进行网上申报。

对于资质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六、(项目承揽)外地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后,凭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本市建筑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总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工程。

七、(市场政策)天津公司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及承包工程时,允许使用总公司在津备案的项目经理作为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允许使用总公司在津完成的工程业绩作为天津公司的工程业绩参与评标;允许以天津公司名义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

八、(承包责任)外地总承包企业对天津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承担全部责任。

九、(行业管理)天津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定期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并参加本市企业的资质年检。

十、(统一纳税)天津公司凭已在津备案的总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统一纳税。

十一、(政策过渡期)本通知实施前,外地总承包企业承揽的工程合同继续有效。外地企业应提供已签订的工程合同,按原进津政策在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未在本市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地总承包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十二、(优惠政策)对天津公司经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具有一定代表性工程业绩的,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允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十三、(不适用企业)外地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四、(生效日期)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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