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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区应急地下供水井的通告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2-15

施行日期:2006-0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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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地下水合理开采和科学保护工作,制止违法开采和浪费地下水资源行为,根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现就清理市区应急地下供水井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内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因松花江水体遭受污染暂时停止供水期间,未依法到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开凿地下供水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06年3月1日前,携带应急供水井登记申请、开凿应急供水井的井位、取水能力、水质化验结果等相关材料到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南岗区满洲里街22号)办理登记手续。

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应急地下供水井进行现场核查,对在地下水水质严重污染地区开凿地下供水井,水质未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封停或者回填。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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