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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办函(200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0

施行日期:2006-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14号公告),结合我市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现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卫设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卫设施是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三大体系中的基础性体系,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因何种原因需关闭、闲置、拆除垃圾站、厕所等公共环卫设施,须经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城管局批准,并进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窗口依法依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凡经批准后拆除的环卫设施,原则上由拆除方负责选址重建。因特殊原因,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无法恢复的,拆除方必须与市城管局签订有关赔偿合同,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实行。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管理,对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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