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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6)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19

施行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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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努力建设宜居北京,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4月起在全市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本市对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

二、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

三、违法建设应在有关部门通告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其中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参与新建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承揽业务。

五、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

六、对新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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