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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海关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

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9

施行日期:2006-04-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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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相关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结合深圳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1.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信誉等级,将自主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纳入分类通关监管制度,特别优惠其通关通道,简化海关手续,实施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分类通关模式。实行 “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事后递单”的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2.完善和拓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企业进入特殊区域。进一步完善联网监管模式,推行海关总署第二代联网监管版本,为自主创新企业优先实施海关联网监管。

3.进一步推行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为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海关通关业务的知识培训,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进通关服务。配合深圳市政府“蓝色通道”工程,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

4.严厉打击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加强海关与协会和企业的联系沟通,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企业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

5.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国家产业、财税、贸易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企业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对其用于研发、加工的进出口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在科研方面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在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仪器的减免税审批上提供更为快捷、优质的服务,支持科研部门的自主创新活动。大力支持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发展。

6.加强海关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更好地适应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治关理念,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旺盛势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加大整合创新力度,重点抓好通关监管、各业务分析监控和执法监督系统、管理资源等三项整合创新项目。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执行力,不断提高海关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海关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认真开展责任分析与责任追究,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队伍整体素质。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9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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