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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榕委办[2004]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琅岐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 司),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车辆配备和更新的数量,节约国家财政开支,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配备更新和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

(一)在我省公务车辆新编制未出台前,原则上不批准购置车辆。确需配备与更新车辆的,首先使用本市、本省产品,并一律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竞价。

(二)各单位车辆的报废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有关职能部门要实行“阳光作业”,严格审核审批。

(三)严禁各单位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购车;行政事业单位凡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律不予审批更新或购买车辆;对拖欠教师和职工工资的单位和县(市)区,一律不批准更新和购买车辆。

二、公务车辆的管理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实行公开招标定点维修。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和业务车辆均应纳入定点维修范围。

(二)定点维修厂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招投标公司等中介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具体招标办法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今年定点维修厂暂定10家、期限一年。到期前要组织新一轮招投标,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各单位内部车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如遇临时急用且车辆无法调剂使用的,可向社会服务单位临时租用车辆,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节约经费开支。但严禁以临时租用的名义,长期租用车辆。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经费开支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车辆使用公里数、油耗量、维修费、借用驾驶员工资补贴等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每月要及时将车辆使用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五)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定点维修工作,由市公务车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按照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用车单位和定点维修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纪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1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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