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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卷宗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建法(2006)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7

施行日期:200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厅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及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卷宗,保证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卷宗的规范化、格式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格式文本应当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的规定要求印制。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保存。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卷宗目录;

(二)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人按要求的填写的登记表;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能够证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记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并注明日期及有关人员签字的资料;

(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复印件。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进行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卷宗中应当附有关记录、结论等材料;收费的,卷宗中应当附收费票据或者其复印件。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书、资料,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确认申请登记,不适合单件形成卷宗的,应当统一装订保存。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行政许可卷宗的清理规范工作,省厅将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卷宗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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