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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我市单元式楼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7

施行日期:200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我市单元式楼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处理我市单元式楼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39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切实保护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市“两证合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单元式楼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单元式楼房是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

二、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要求,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上市交易,且在2006年7月1日全市“两证合发”之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多次变更,而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或未变更的,申请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再办理补登记手续。

三、市区范围内1998年8月31日之前竣工,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1、超容、超幢、超层的建筑,经协调处理已同意核发该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国土部门按批地年份的标准补缴政府有关规费后,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经批准作为商品房出售并于2004年4月28日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且该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核发的,差价款部分由市国土部门按榕政综(2000)22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缴后,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

2、局部改变房屋用途,已经规划部门同意,且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核发的,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划批准改变用途年份的标准补缴政府有关规费后,按改变后的用途办理土地使用证;否则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土地使用证。

3、原批准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划审批时的用途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未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开发商(含拆迁指挥部)购买统建(或集资)房用于城市拆迁安置的项目或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的房屋,经协调处理已经同意核发该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国土部门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政府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按以下办法补缴政府有关规费:

1、开发建设单位仍存在的,由该建设单位补缴政府有关规费。开发建设单位不补缴政府有关规费的,按照市政府榕政综(2006)39号文要求,先行给群众办理土地使用证。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继续追究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补缴政府规费,若土地使用权者愿意按土地分摊面积补缴的,可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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