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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6

施行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发展的主要手段,是关系区域长远发展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先导性的公共政策。直辖以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规划覆盖面显著扩大,规划水平显著提升,规划管理和监督显著强化,规划实施总体良好,规划意识大大提高,重视规划、关注规划、服从规划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在城乡规划引导下,全市城镇化快步推进,城镇体系趋向合理、功能日趋完善,生态环境逐步完善,产业布局更加优化,山城、江城特色更加凸现,直辖市形象显著提升,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规划实施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人才短缺、投入机制不完善,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等矛盾和问题还相当突出。“十一五”期间是重庆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关键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好中央宏观调控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新要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城乡新格局,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新内容;进一步打好“直辖牌”,推动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地发展,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新兴直辖市城市形象,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新任务。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清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要求、肩负的新使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健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建立城乡规划保障机制和地方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城乡一体、区域协调,更加注重发展速度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合理布局,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坚持积极科学推进城镇化,走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综合承载能力强的集约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城镇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坚持全面协调发展,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单纯注重城镇发展转向更好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城乡、区域的互促共进。

??坚持以人为本,从单纯注重人的物质需求向逐步满足人的全面需求转变,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完善城镇功能,营造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宜居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重庆实际的城乡规划体系、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使规划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形成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核心,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详细规划为基础,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较为完善、适当超前、符合重庆实际的规划编制体系;

??形成“集中统一、城乡一体、分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

??形成方式多样、主体明确、措施有力的城乡规划监督体系;

??形成组织领导有力、法规政策较完备、人才队伍较合理、投入机制稳定的城乡规划保障体系。

二、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城乡规划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远郊区县(自治县、市)都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议事规则,提高运作效率。发挥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优化组成结构,充实专业力量。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专家及社会人士比例不低于1/3.

(五)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严格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项涉及城乡空间利用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积极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统筹考虑全市域城乡空间和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城乡产业布局、村镇居民布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城乡规划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六)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履行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尚未健全和完善政府序列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机构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健全和完善。其他城镇化进程较快、规划工作任务较重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单独设立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对主城区的镇(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远郊区县(自治县、市)的特大镇(乡)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和工作人员,其他镇(乡)要配备专兼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

三、依法严格规划管理,大力加强城乡规划调控力度

(七)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城乡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

坚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下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未批准或未纳入建设用地的区域,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获批准的,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公告函;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八)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严格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等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实行投资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实行投资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土地公告函。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供应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土地、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书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监察部门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要制定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措施,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参与意识与监督意识。

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调整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督察,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报告。

(十一)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实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预警网络,畅通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渠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要依法、从重查处随意侵占绿地、破坏生态环境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等违法建设行为。

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土地、建设、市政、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纠正、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确定的职能职责,严格查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乱搭乱建行为;房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配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十二)健全重庆特色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坚持发展规划与保护规划并重,深化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编制,加强各类专项规划编制。规划编制要突出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安全、社会文化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等内容,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注重规划动态管理, 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

(十三)推进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按照构建“以主城区特大城市为核心,区域性中心城市为增长极,次区域中心城市和中心镇为主体,其他小城镇拱卫的现代化城镇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快市域内中西部、渝东北和渝东南三大城镇发展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加强与周边省市协调合作,结合成渝经济带、川渝黔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推进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强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根据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要求,加强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布局的规划,优化各类城镇布局,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十四)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实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主城区分区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今年年底前,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反馈评价和动态维护机制。

(十五)加快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要求,建立、健全近期建设规划与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限相适应的滚动编制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空间安排。区县(自治县、市)近期建设规划成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时全面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报备案工作。

(十六)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土地开发、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批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必须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建设区、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编制,逐步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注意与各专项规划的衔接。2007年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完成规划区内全部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七)加强建制镇规划编制。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建制镇规划编制步伐。合理确定建制镇规模,强化以交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市政环卫为主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建制镇规划编制要注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中心镇规划的修编,2010年前完成全市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编制工作。

(十八)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按照全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优化镇(乡)、村空间布局,统筹配置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有序引导公共财政投入。遵循《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提出的原则,认真总结“千百工程”村级规划编制经验,2010年前完成全市村级规划编制工作。

(十九)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是塑造城镇独特风貌景观的重要手段。要爱护和珍惜重庆特殊的山水自然风貌,传承巴渝文化,努力塑造富有重庆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综合品质。要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管理,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加快重点地区设计导则制定。认真开展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节点、地段城市设计及设计导则的编制工作,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村落风貌保护与建设的指导。“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区县(自治县、市)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生态保护、绿地系统、基础设施、灾害防治、城镇安全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街区)、文物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加强城镇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积极有序引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类专项规划的综合协调,切实履行好审查职责。

五、创新规划编制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二十一)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阳光规划”,坚持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和人员、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公开,扩大公众的规划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城乡规划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规划,重大规划和重要地区规划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类重要城乡规划成果经政府批准后必须予以公布,确保决策之前有咨询、决策之中有公示、决策之后有公布。

(二十二)加强规划编制市场的开放和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重要规划的编制要严格实行方案公开征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市场的行业管理,严格规划编制资质审查,完善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建立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快基础数据库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数字重庆”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平台,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规划管理信息资源整合、集成、统计、分析工作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新技术运用和规划决策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二十四)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测绘法》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将本地区的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地方财政预算。针对不同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适用功能,制定相应的覆盖和更新策略。2010年前,要实现1:1万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全市域,1∶2000比例尺地形图覆盖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市)城镇规划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覆盖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市)建制镇以上规划建成区,并建立多元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

六、强化保障,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城乡规划知识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规划水平。公务员培训要注意安排城乡规划知识的内容。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形式,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民规划意识。

(二十六)强化分工协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乡规划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强化协调、形成合力。要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觉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共同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规划,保证各类规划的落实。

(二十七)健全法规体系。加快修订《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完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政府规章,尽快建立涵盖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全过程,适应重庆市情的地方性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制定各类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形成与规划法规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

(二十八)加强规划研究。坚持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拓宽规划视野。围绕国家和全市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和城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加强推进“和谐重庆”建设、三大经济区统筹协调发展、促进三峡库区、区域中心城市全面进步、生态敏感区保护控制等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提出科学的城乡空间布局新思路。近期要针对规划政策、规划方法、法规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多角度、多层面、宽领域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许可管理、实施监督、政策法规保障体系及地理空间信息应用等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城乡规划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十九)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充实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管理专业人员,严格进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等综合素质审查。要将具备规划专业工作经历和接受规划有关专业教育背景,作为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职的必备条件。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规划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牢固树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专业素养高、协调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和廉政、勤政、务实的规划管理队伍。

(三十)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加大规划投入,公共财政要保证规划工作的正常经费。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在土地整治成本中列支的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十一五”期间,在保证现有经费不减少的前提下,每年用于规划部分的经费逐年有所递增,专项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和基础测绘工作。

二○○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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