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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6)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2

施行日期:200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7日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是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江西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防止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按照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要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居环境的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一)改进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规划展示馆、规划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认真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认真总结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等调控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水平。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重点加强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研究工作。通过研究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认真研究当地城镇人口集聚机制、市域城乡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以及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资源、环境等制约条件,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趋势,科学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人均用地标准、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

(三)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省域城镇发展的依据。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全省城镇发展的总体布局、等级结构、职能分工和原则要求,结合城市的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城市的性质、功能和规模作出准确定位,统筹安排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合理调整。各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规定同步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县、乡镇规划编制。

(四)完善规划编制内容。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划定“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四线,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和强制性内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改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规划修编和调整。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公示和备案。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

(二)加强对规划的审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要报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规划确定的人口、用地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能开始规划成果的编制报批工作。城市总体规划要以规划纲要为基础,严格按纲要审查意见进行编制。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应经上级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报上级政府审批。修改后的规划编制成果报请上级政府审查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和成果吸纳意见等情况报告。

(三)加强对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规划修编工作。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全省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不予组织审查。

四、强化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规划监督检查机制。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设区市向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与此同时,抓紧建立省级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政府向各设区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要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对违反规划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及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局部调整,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由当地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建立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的试点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三)建立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县政府每年底应当将本年度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批准机关报告;各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省建设厅要做好对各地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的指导工作,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城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规划修编和实施有关工作,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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