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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在吉林省磐石市设立村镇银行的函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吉市政函〔200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1-30

施行日期:2007-0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吉林银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新理念、新部署和新举措,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对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拟在吉林市外五县中的磐石市设立村镇银行。

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拟由吉林市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同时吸收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磐石市设立村镇银行后,将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构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将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请贵局给予大力支持。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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