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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6

施行日期:2004-09-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重申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6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重申?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重申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的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8月9日

关于重申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内党办发电[1998]4号)以来,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饮酒的现象又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基层接待工作中的饮酒已经成为基层干部的严重负担,影响了基层的工作秩序和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为此,重申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携带枪支、机密文件饮酒;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严禁酗酒;

五、严禁在公务接待中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在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中禁止饮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减轻基层负担。凡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工作人员一律吃工作餐,严禁摆排场、讲吃喝。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以身作则,带头革除饮酒中的陋习,努力倡导热情、节俭、文明的接待风尚。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时间禁止饮酒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乌海市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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