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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07〕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6

施行日期:2007-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政府结合我市的综合财力,根据城建总体规划制定融资计划,原则上由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借统还,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条 融资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二是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决定可用于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三是要坚持围绕“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目标任务的实施和向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重点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融资资金管理的原则,一是融资资金必须用于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不得挤占和挪用;二是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资金,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专指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以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制为基础,以工程监理制为手段的工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施工预算应由财政部门审定,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包括现场签证)应严格控制。符合变更设计条件的,需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原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现场签证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通知财政部门参加。

变更设计或现场签证未按程序批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也不得在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以及特别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中对直接从事融资和项目建设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事业性质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核定,资金来源从融资资金中解决;其它从事拆迁、房地产开发的机构和人员按企业性质管理,执行所属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企业成本,从经营开发收入中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财务会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融资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由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领导核准签字并报市领导审批后拨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供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第十七条 融资资金的举借、偿还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年计划融入资金的总量,按照城市建设需求和偿债规模拟定融资资金财务收支计划。为防范融资风险,化解财政压力,当年融资资金要坚持偿债优先的原则,重点保证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市财政以承诺函或质押担保方式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应以建设单位确实无法持续运营和无任何可供执行资产为底限。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融资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融资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融资资金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融资资金;是否截留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是否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是否按项目计划将融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按期归还到期融资资金本息。

第二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融资资金,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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