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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7〕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4

施行日期:2007-05-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根据《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城区内的各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包括经批准建设但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建筑物主体上擅自接建、搭建、改建的违章建筑,居民区内的各类乱搭乱建及私建围栏等。

二、责任分工

(一)对正在实施建设中的违章建筑,由市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律程序负责组织拆扒。

(二)对过去遗留并既成事实的违章建筑,位于市区主干道两侧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拆扒;在次干道以下街巷路两侧和居民区内的违章建筑及违建设施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拆扒。

(三)高新区内的违章建筑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扒。

(四)对楼体上的违章建筑,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拆扒。

(五)市综合执法局作为此次违建拆扒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市拆扒违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受理全市对各类违章建筑的举报;对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拆扒违建方案进行审定;负责对全市拆扒违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动员阶段(2007年5月25日至7月31日)

各责任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并登记造册。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主干道两侧及市民举报、信访批转的违章建筑进行调查、确认。各责任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违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强制拆除阶段(2007年8月1日至12月15日)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由责任单位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强行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6日至31日)

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对拆扒违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拆扒违建工作的责任感。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成立拆扒违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以赴做好全市拆扒违建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各责任单位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调查、确认工作,及时发现和拆除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妨碍公务人员执法的违法行为。对时间长、难度大、问题复杂的违章建筑拆扒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加强协作,严禁推诿扯皮,确保拆扒违建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住户及单位做好宣传。街道、社区要及时对本区域内有违建行为的住户进行宣传和劝阻,并及时上报。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对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行集中宣传、跟踪报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拆扒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违章建筑的监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巩固拆扒违建工作成果。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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