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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7〕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5

施行日期:2007-05-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完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体系,满足不同消费层次职工解决、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是指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并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二手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凡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二手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贷前审核,实施贷后检查、监督,承担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负责委托贷款发放及本息回收。

第五条 委托贷款采取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担保方式。借款人须用所购二手房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同时办理综合保险。借款人所购二手房须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交易资金托管机构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第六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准予贷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购二手房产权证、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授权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批准证书;

(二)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首付款托管凭证、夫妇双方收入证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贷款额=借款人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借款人法定剩余工作年限+5);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可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委托贷款,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综合保险等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结综合保险等手续的,受委托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产权过户和房产抵押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办妥产权过户和房产抵押手续后,应将《房屋他项权证》送公积金中心收执。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确认借款人办妥房产抵押手续,应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划款通知,受委托银行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所贷款额转入交易资金托管机构账户,由交易资金托管机构向售房人支付房款。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者除外)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未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收取逾贷款罚息和复息,计息原则和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PI(1 + I)N /(1+I)N-1

其中:P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免收违约补偿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须继续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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