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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建管(2007)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27

施行日期:200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建立《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加强新竣工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研究,对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防新欠长效机制,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展开调查和填报《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调查表格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由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分别计算和填报,不得重复累计。网上申报应当在调查表格报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和存档之后实施。凡是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尚未到达约定支付期限的垫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不在统计调查范围之列。未取得建设单位认可或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合法中介机构认定文件的拖欠款项,也不纳入调查范围。不在统计期内竣工的项目不填报(如:2007年上半年报的统计期是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三、加强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厅。对瞒报、漏报、虚报及不严格履行审核责任的企业和市县,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方式:

1.建筑管理处:陈坚,65342504;胡才澈,65330431

传真:65335090

2.网上填报技术咨询(建设部信息中心):

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分析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建设领域经济形势分析提供依据,我部编制了《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20号),自2007年7月份起实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二、 调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组织与实施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统计上报方式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业主、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报送时间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 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二)"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对瞒报、漏报、虚报的,将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商丽萍、张跃群

电话:010-58933327;传真:010-58933919

电子信箱:zhangyq@cein.gov.cn

(2)建设部信息中心 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附件:1.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

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2007年3月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调查表式…………………………………………3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统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拖欠工程款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指示精神,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下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调查范围: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四)组织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及汇总各地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报送要求:本表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六)调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上申报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书面申报由施工企业、业主、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七)本"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八)本"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调查表式 200 年(上、下半年)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表  号:建支付01表制表机构: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20号有效期至:2009年7月企业法人代码: □□□□□□□□-□

工 程 信 息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地点     省     市         工程类别   政府用房□  房地产□  市政□  教育□  铁道□  交通□  水利□  民航□ 邮电通信□  文化□  体育□  卫生□  其他□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竣工时间     施工单位上报 结算资料时间     结算完成时间     工程是否 投入使用   是□否□   01 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承发包人信息   承包人名称     资质等级     承包性质   总包□ 分包□   发包人 名称     发包人 性质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  其他□   工程 款支付情况   02 合同金额(万元)      03 结算金额(万元)      04 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金额 (用+、-区分,单位:万元)      05 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万元)      06 垫资金额(万元)      07 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额(万元)      目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款项(万元) 08=09+10+11  08 总额      09 其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10 其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11 其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垫资款      进入司法程序情况   已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执行□   进入仲裁程序情况   提请仲裁□   仲裁机关受理□   仲裁裁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分析   超概算导致□  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  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  由于发生安全、质量、合同等纠纷□  评审、审计超过规定时间□   结算时间过长□  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结算有争议 □  其他□   施工企业意见: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 章): 年    月    日   发包人意见: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公 章):    年    月    日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 章): 年    月    日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工程名称:调查期间施工企业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名称。

(二)施工许可证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填写。

(三)工程类别:按工程使用性质,在表内列出的政府用房、房地产、市政、教育、铁道、交通、水利、民航、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卫生、其他选择相应工程类别。其中政府用房包括政府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四)开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五)完工时间:按实际完成合同工作量时间填写。

(六)竣工时间: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填写。

(七)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间:按实际施工企业上报给建设单位完整结算报告时间填写。

(八)结算完成时间:按合同双方实际完成结算时间填写。

(九)工程是否投入使用:按照工程实际是否投入使用情况填写。

(十)项目预算金额:根据施工图纸在招投标时的项目预算金额。

(十一)承包人名称:按目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填写。

(十二)资质等级:按目前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最高等级填写。

(十三)承包性质: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为总包,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为分包。

(十四)发包人名称:与施工合同上的发包人名称(印章)一致。

(十五)发包人性质:

1.政府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

2.事业单位:指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

3.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指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类企业按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中规定(国统字[1999]204号)中的分类标准划分: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4.其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

(十六)工程款支付情况:

1.合同金额:合同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

2.结算金额:指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数额。未办理结算的项目不必填写此项。

3.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金额:指除合同价款外,经业主同意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款增减额度。

4.已支付工程款金额:指截至调查时间,建设单位(业主)已经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含业主垫付的材料款)。

5.垫资金额: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商定"垫资"并写明返还时间的款项。

6.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指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7.目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款项

(1)总额:指目前所有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

(2)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日期后,目前仍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结算额。

(3)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质量保证金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4)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垫资款: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垫资款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垫资款。

注:表中08=09+10+11

(十七)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情况

1.进入司法程序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按照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四项填写;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无需填写。

2.进入仲裁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通过仲裁解决的,按照已提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项填写;未经过仲裁的,无需填写。

(十八)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分析

1.超概算导致:因项目超过概算导致资金不足,从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2.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充足的建设资金,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3.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指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施工企业垫资款,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4.由于发生安全、质量、合同等纠纷:指建设双方由于在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结算等环节中存在争议,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5.评审、审计超过规定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中央、地方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开发项目评审、审计时间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未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延长审计时间,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6.结算时间过长:指合同双方未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规定的时间结算,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7.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8.结算有争议:工程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结算报告有争议导致拖欠工程款。

9.其他:除上述1至8项原因以外导致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2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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