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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扬府发〔2007〕2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5

施行日期:2007-12-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办发[2007]37号《关于严肃追究集体组织违法建设行为责任的通知》印发以来,市有关部门、各区、各乡镇(街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势推进防违拆违工作,一批违法建设先后得到拆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市区部分区域的个人违法建设有所升温。为切实巩固违法建设防治成果,遏制违法建设的苗头,维护城市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违法建设侵占城市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利益,增加了城市拆迁改造成本。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违法建设要做到发现即查,有违必纠,拆违必果。各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在辖区内防治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组织防违拆违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负责人是防违拆违的直接责任人。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能,一旦发现或接到举报,要迅速查处,一查到底。

二、突出重点,严格整治。针对违法建设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发现和处置机制,健全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网络,制定防违拆违工作预案,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上报,及早拆除,努力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城管、国土、规划等执法部门要及时执法、跟踪执法,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拆除和督查力度,努力将违法建设在建成前拆除。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各级政府要拿出具体办法限期解决,对不自拆又不接受助拆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强制拆除。尤其是对既违法建设又违法用地的、“以房谋利”的、一户多宅的、严重超面积的以及在重点建设区域或即将拆迁区域抢搭抢建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拆迁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将土地转让、出租用于违法建设的集体组织或个人,将按照扬办发[2007]37号文件精神严肃追究。

三、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对防违拆违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防违拆违工作,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署名必复,切实将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推进防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密切配合,联合治理。各级城管、公安、房管、规划、国土、法制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主动查处或配合查处,不得推诿。同时,要加强与辖区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全力支持辖区政府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各级机关、企事业及驻扬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防违拆违工作,严格执行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下属单位及所属人员的防违拆违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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